在推进改革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内法规体系已被纳入法治体系之内,成为五大体系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是国家立法最多的时期,到2010年底时,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3年8月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文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邓小平的这些分析,意思十分清楚,那就是千万不能把党的领导人当作法律的化身,把领导人的话当成法律,法律不可随意更改。对于党的《章程》和条例、办法、规定、纪律等这些规则,毛泽东在1938年时首先把它称之为党内法规(《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赋予法的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也包含着要把党规党法建设好。他们认为,讲党的领导就不能讲法治,讲了法治就会否定党的领导作用,否定党的路线的作用和政权的作用,否定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作用等等,总之,法治这样的概念有片面性,容易导致法律万能论,贬低和抹杀了党的领导。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其中的道理就在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正如历史唯物主义所理解的那样,实际上是这个国家的执政党、治理者意志和力量的体现。它通过行政手段的运用,对农村或小城市居民的活动空间进行严格控制,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
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可以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增强城市经济的活力。因此,迁徙自由的实现应当建立在城乡均衡化发展的基础上,并且通过城乡均衡化的发展来推动。(27)应当说,城镇化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实现迁徙自由的基本途径。那么,城市接纳一个农民工所需支付的成本到底有多少呢?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测算》课题报告,推动城镇化,一个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为8万元。
要真正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必须考虑到利益的均衡化,最为可行的办法是谁得益、谁接纳,由在征地过程中获得利益的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失地农民,给予他们城市户籍。那么,当前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现实因素又是什么呢? (二)当前影响迁徙自由的现实因素 要客观认识当前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现实因素,首先应当对限制迁徙自由的户籍制度的形成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原因就在于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属问题上。应当说,新中国建立初期,至少在法律上对迁徙自由是持肯定态度的。(23) 首先,如前所述,长期的二元格局的制度化发展中形成的以户籍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格局是客观存在的,实现迁徙自由必然涉及对这种利益格局的制度化调整。在各种福利保障都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必然会拖垮城市的建设。
(18)戴袁支:《学者建议改革户籍制度让劳动力按市场要求自由流动》,《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9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流动人口的总量估算也已超过1000万。这种理念本身并不错,但却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在当代中国,迁徙自由的保障在实践中会成为一个问题,其症结何在?反过来说,影响公民迁徙自由实现的现实障碍到底是什么?怎么做才能真正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实现?只有先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才是分析和解决其他问题的出发点。
与北京相比,上海的情况可能更为严重。(7)事实上,虽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迁徙自由,但人口的自由迁徙和流动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1959年开始,遇到3年‘自然灾害,国家基于减轻城市压力的需要,还下放了大量的城市人口,国家对户籍的控制也更趋严格了。(2)关注社会现实,而非仅仅关注制度与规则的要求。
(3)允许社会评价不完整,但依旧对重要的社会公正问题提供指导,包括敦促消除明显的不公正。这样既能够减少安置的成本,又能够使农民尽快融入城市,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减少大中城市的压力,支持和推进中小城市和新兴城市的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为最终完全实现迁徙自由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上海已经显露了城市病的些许症状。三种分别都合理的观点集中在一起就显得不那么合理甚至是冲突了。鲍勃认为,他是三个人中最贫穷的,没有自己的玩具,而长笛可以成为他的玩具。(2)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不均,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利益,这必然会引发矛盾和冲突。
一旦允许农村人口自由流向城市,必然给城市的治安、管理等方面带来各种问题。如前所述,农民的福利和保障是附属于土地的,农民因土地征收、流转等原因进入城市,如果不能与市民享有平等待遇,是有悖于宪法精神的,但如果给予农民与市民同样的福利待遇,同样也是有悖于宪法精神的,因为正如前面已经说到的那样,如果农民因土地征收、流转等原因获得了补偿后,又享受市民同等的待遇,这对于没有土地的城市居民而言是不公平的。
这一现象并非是上海一地的特例,几乎每个经济发达地区都有着类似的现象,沿海的经济强镇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非户籍人口超越户籍人口。其次,人们对迁徙自由的不同观点和看法涉及到的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
阿玛蒂亚·森在《正义的理念》一书中,通过三个小孩与一支长笛的例子,阐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任何制度模式的选择不仅要符合具体社会的性质,而且取决于可以预期的实际行为模式。
其根本原因还是迁徙自由背后所隐含的资源分配的合理性问题。一旦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一方面可以增加他们在迁徙自由方面的对话资本,让他们可以自由自在地在农村生活,也可以选择以土地换户籍的方式自由地到城市生活(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中探讨),城市的居民也可以通过土地自由置换的方式到农村去生活和创业。为什么这么说呢? (三) 迁徙自由相关的公平性问题 阿玛蒂亚·森在谈到公正问题时指出:当我们思考社会公正问题时,需要注意其中的每一种问题,并且有时它们还会互相冲突。城镇化应有总体布局设计,城镇化率更应考虑生态承载力,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
这种不均衡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制度的因素,这些因素具体通过户籍这样一个形式表现出来,而户籍背后所体现的是城乡福利待遇的差异,所以当前迁徙自由问题集中体现在了户籍改革方面。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认为,所谓推进城市化进程,我们要想方设法,怎么样把这些制度性的障碍先取消,先还原到给每个农民、每个想进城,或者在城市间迁徙的居民,给他一个迁徙的自由权,让他在所就业的地方能和当地的户籍居民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公共福利,所以我们在这次推进城市化过程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口号叫推进农民工的市民化。
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既然迁徙自由如此重要,为什么1982年《宪法》会取消这一规定呢?我们又应当如何在特定国情背景下来理性看待迁徙自由的问题呢?这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等不同层面去认识问题的本质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在这种现实面前去讨论迁徙自由的问题,当然是很难有答案的。
(7)参见《自由迁徙引热议:自由迁徙路,究竟难在哪?》,《羊城晚报》2013年3月7日。当然,如果农民一旦对土地拥有了所有权,那么至少均衡化的问题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2.权利的均衡化。
他们的不同理由涉及到应该如何进行社会安排,应该选择哪些社会制度,以及通过这些将会得到什么样的社会结果等问题。例如,近年来,北京城市人口规模呈现快速膨胀趋势,城市资源承载和运行保障压力不断加大。这些现象在事实上提示着上海的实际人口可能已经逼近了承载极限,如不加控制,城市病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大规模爆发。城市基础设施之所以会如此落后,并不简单地是过去多少年来重生产轻生活的原因造成的,而是长期以来对城市的基础设施按照城乡二元结构、城市人口规模相对静止这样一个基本前提设计的。
就不同利益的各方而言,他们的观点和看法都有自己的道理,我们很难简单地判断孰是孰非,就像在前面提到的三个小孩与一支长笛的例子那样。(2)对于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理论本身及相关观点,我们可以有不同的评价,但他对于正义问题的分析方法,对我们还是有一定的启示的,那就是对问题的分析应当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而非仅仅是一种预设的理念或制度。
我们知道,当今中国户籍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实户籍也好,迁徙自由也罢,它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
首先,从法律上说,农民所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是附属于土地的,而市民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是附属于户籍的。同时,大量外来人口的无序流入,也给大城市治安和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